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电池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池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对重点区域规定了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电池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电池工业新建企业自2014年3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4年7月1日起,其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是电池工业18luck新利官登录 后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轻工业化学电源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3年12月1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标准号:GB 30484-2013
标准名称: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英文名称: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battery industry
标准实施时间:2014-03-01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池(包括锌锰电池(糊式电池、纸板电池、叠层电池、碱性锌锰电池)、锌空气电池、锌银电池、铅蓄电池、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锂离子电池、锂电池、太阳电池)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电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电池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自2014年3月1日,新建企业起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4.1.4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现有和新建电池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4.1.5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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